依據本院接受各機關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營利事業機構或團體委託及合作研究計畫,除經本院同意外,合作研究計畫應以計畫經費總額(不含本院自有經費)之百分之十五為原則編列管理費; 委託研究計畫應以計畫經費總額之百分之二十五為原則編列管理費。若希望合作委託研究案不收管理費,應請所(中心)來函敘明理由先讓院方核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