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簡介
壹、法源依據
依「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1項,本院應設研究發展成果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研管會),由院長聘請院內外人員組成,襄助院長監督本院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
貳、組成及運作
依據本辦法第4條,研管會之運作規定如下:
一、 研管會置委員(含召集人)七至十五人,任期二年,本院智財技轉處處長為當然委員,當然委員卸任處長職務時,其委員身分由繼任人選續任之。委員期滿得連任,任期內如有出缺者,其繼任人選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二、 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院外委員得酌支審查費。
三、 研管會置召集人,由院長指定副院長一人擔任,負責召集會議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召集或出席者,得指定委員代理之。
四、 研管會委員不得代理。委員對其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行迴避。
五、 研管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或得由召集人會知各委員,並經徵得過半數委員同意行之。
六、 召集人於例行性技術移轉案件作成決定之前,得指派委員一至二人協助提供意見。
七、 研管會之行政業務,由智財技轉處統籌辦理。
參、審議內容
一、 下列事項應經研管會審議:
(一) 本院以專屬方式對臺灣以外地區之對象技術移轉。
(二) 本院無償技術移轉。
(三) 本院智慧財產權拋棄或讓與之處分。
(四) 本院受讓智慧財產權之決定。
(五) 本院商標申請及商標商業授權之決定。
二、 本院以專屬方式對臺灣地區之對象技術移轉,由研管會召集人指派二名委員審查合約內容。
三、 研管會對於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得進行必要之調查,並於調查完成後提請有關單位為必要之處置。
肆、會議流程
一、 約每季召開一次,視需要得召開臨時會。
二、 會議開始會先確認委員出席人數,超過二分之ㄧ即可開始。各提案之決議採現場共識決。
伍、現任(第13屆)委員名單(任期113.08.16-115.08.15)
委員姓名 |
職稱 |
唐堂(召集人) |
院士暨副院長 |
吳素幸 |
本院植物暨微生物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
邱文聰 |
本院智財技轉處處長 |
侯宜秀 |
侯宜秀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院外) |
逄愛君 |
本院資訊科技創新研究中心特聘研究員兼主任 |
莊偉哲 |
國立成功大學生物化學暨分子生物學研究所教授兼副校長(院外) |
陳玉如 |
本院化學研究所特聘研究員 |
陳君厚 |
秘書長 本院統計所研究員 |
陳炳煇 |
國立臺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終身特聘教授(院外) 前臺大嚴慶齡工業研究中心主任 |
陳舜伶 |
本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
黃泰然 |
國立臺灣科技大學專利研究所助理教授(院外) |
葉維惇 |
傳智合署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院外) |
廖南詩 |
本院分子生物研究所兼任研究員(院外) |
劉純穎 | 常在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 (院外) |
羅友聰 | 主計室主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