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緩課稅暨擇低課稅背景及說明
配合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產業創新條例第十二條之二,就我國創作人依法受學研機構分配股票並符合一定條件者,得申請緩課稅,並於股票轉讓時得擇低課稅。國科會於「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明定創作人適用該課稅優惠時,相關申請優惠之認定及程序。配合上述流程序,凡符合規定之創作人,應自行考量自身之稅務規劃,自行準備相關文件向本院提出申請。(註:緩課暨擇低課稅認定之結果,以主管機關之認定結果為準,如申請人對相關法規之適用或結果有所疑義,應向主管機關洽詢。)
二、國科會緩課稅暨擇低課稅作業流程
更多資助機關程序,請參考國科會網站之 我國研發成果創作人股票適用擇低緩課所得稅申請流程及QA說明
一、說明
學研機構授權後取得技術股後,分配予創作人。創作人欲申請緩課所稅者,於本院非資助機關情形者,應於創作人受領股票當年度8月底前,透過本院向各資助機關申請認定。於本院為資助機關情形者,創作人應於受領股票當年度8月底前,透過創作人所屬單位向各本院申請認定。
重點項目 |
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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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 |
須屬科技計畫衍生之智慧財產權 |
適用期間 |
學研機構技轉取得股票日及創作人受領股票日均須於106.11.24-118.12.31 |
參考法規:國科會《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 |
二、創作人院內申請緩課稅程序
三、創作人申請股票緩課稅暨擇低課稅所需之文件
所需文件 |
相關處室聯絡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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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予創作人之股票適用緩課暨擇低所得稅申請書 |
本院智財處網站 |
中研院申請適用緩課暨擇低所得稅所需文件檢核表 |
本院智財處網站 |
科技計畫之計畫書 |
創作人應自行備齊,如有問題 |
科技計畫合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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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資助機關對該計畫之核定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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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足資證明智慧財產權為科技計畫產出之證明文件 |
創作人應自行備齊,如有問題 |
學術或研究機構當次取得股票之智慧財產權讓與或授權契約書影本,應載明下列資訊: □ 智慧財產權作價總額 □ 取得股票種類 □ 每股發行價格 □ 股數 |
創作人應自行備齊,如有問題 |
智慧財產權之證明文件 (1)權利證書影本。 (2)律師、會計師或其他負相當法律責任之專業人員調查智慧財產權之意見書、評價報告、技術說明或其他相關文件。 |
創作人應自行備齊,如有問題 |
一、說明
創作人應於股票實際轉讓或帳簿劃撥至其往來證券商或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前,符合一定要件下,向從事研究之單位取得「從事研發證明書」,再向資助機關申請從事研發認定,始得適用擇低課稅。
重點項目 |
內容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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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期間 |
創作人轉讓股票日須於109.1.1-118.12.31 |
研發之認定 |
創作人於我國境內產、學、研等機構以科學方法或技術手段從事產品、技術、勞務、服務流程或創作之創新活動 |
所需文件 |
從事研發證明書 |
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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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於獲配股票當年度申請緩課程序,且於申請表上勾選擇低課稅,並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資格。 2、創作人須於產學研機構從事研發達2年。 |
參考法規:國科會《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稅作業辦法》 |
二、創作人申請擇低課稅流程
三、擇低課稅所需文件
所需文件 |
洽詢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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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股票緩課稅認定函 |
創作人於申請緩課稅時取得 |
※從事研發證明書 |
智財處網站 |
一、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之2
參考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40051&flno=12-2
二、我國學術或研究機構分配股票予我國創作人申請股票適用緩課所得兌作業辦法
參考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60077
三、產業創新條例緩課所得稅適用辦法
參考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340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