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次 |
常見問題 |
說明 |
1 |
科技移轉案: 現行利管要點第7點規定自擬辦理技術或材料之移轉、讓與或使用授權(下稱科技移轉案)時起,創作人應利揭,惟如原創作人都已不在本院,指定之創作人代表是否需利揭?承上,指定之創作人代表是否需配合年度利揭? |
凡為本院研發成果之創作人,自擬辦理技術或材料之移轉、讓與或使用授權時起,不論該創作人是否屬本院人員,皆須依現行本院利益衝突管理要點(以下簡稱利管要點)第7點規定進行利益揭露。是以依本院專利申請及維護作業要點(以下簡稱專利要點)第3點第1項選任及第4點第1款排定之創作人代表,因同時具有前開研發成果創作人身分,本應依利管要點進行利益揭露及年度揭露。惟如係專利要點第4點第2款由單位主管指定之創作人代表,因其不具有前開研發成果創作人身分,故無須依利管要點第7點及第9點進行利益揭露及年度揭露。 |
2 |
承上,科技移轉案如智財處無法連絡到創作人或創作人不願提供利揭表(例如:離職、過世、已非本院人員、院外人士),因所方掌握較多個人連絡方式,是否可由智財處發文請創作人代表代為連絡?如創作人代表、智財處皆已善盡連絡責任,但還是無法連絡到創作人或無法取得利揭表,得否敘明案情提請利管會審議? |
只要確由創作人填寫利益揭露表,就聯繫方式本處無意見。另有關如已善盡聯絡責任仍無法與創作人取得連繫或取得利益揭露表時,得否敘明案情提請利管會審議一事,因該失聯或拒絕揭露之創作人仍可能受有本院研發成果權益收入之分配,故如有此類案件,建議提案至利益衝突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利管會)討論。 |
3 |
合作委託案: 現行利管要點第6點規定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下稱本院專任人員)自擬承接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時起應利揭,查現行個案揭露表係規定計畫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應利揭。個案利揭表所稱之計畫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是否限於本院專任人員?承上,本院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為本院專任人員,惟如共同或協同主持人非本院專任人員(例如:合聘、客座講座、顧問、兼任、院外人士等),則是否需利揭? |
依利管要點第6點規定,須進行利益揭露之本院研究人員及研究技術人員,依中央研究院組織法第14條第2項及第18條第2項所列,本院研究人員分為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研究助理及助理五等;本院研究技術人員分為研究技師、研究副技師、研究助技師及技術助理四級,非屬前開專任人員者,尚無須依第6點規定進行利益揭露。惟如有非屬前開本院專任人員擔任共同或協同研究計畫主持人之情形,因就該研究計畫有較大之主導權限而有致生利益衝突之可能,故建議個案提案至利管會討論或審議。 |
4 |
本院分配予創作人之研發成果權益收入及執行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所得收入,是否為利管要點第2點所稱財產上利益,而需進行揭露? |
因利管要點第2點並未規定本院研發成果權益收入、執行委託或合作研究計畫所得收入等本院核定取得之財產上利益非揭露事項,故仍應依前開規定進行利益揭露。 |
利益衝突揭露常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