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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研發成果技轉或資助研究計畫案件發生履約爭議,本院研究人員之責任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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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研發成果技轉或資助研究計畫案件發生履約爭議時,應視該爭議之發生,是否可歸責於創作人、研究計畫主持人或其相關研究團隊,本院研究人員而有不同責任:
如可歸責於本院研究人員,則於本院對外進行賠償後,對內得向其求償。
如該爭議之發生,係不可歸責於本院研究人員及契約他方,但因解除該契約後仍需回復原狀,將一切回復至契約未簽訂前之狀態,本院需將收取之對價返還予契約他方,因此,如先前已獲權益收入分配之創作人及創作人所屬單位,仍應負有將所獲分配部分返還予本院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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