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院主導且投入公共資源之計畫,並接受本院各期程成效檢核所產生之研發成果,其性質較為一般研發成果不同,因此不適用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第七條第一項一般研發成果權益收入之分配方式,而是於取得權益收入後,提撥分配百分之二十予科發基金或資助機關後,所餘者全數歸屬於本院。但本院得視研究人員及其團隊,對研發工作之貢獻程度,另外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