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制與舊制適用係以本院取得該研發成果權益收入之時間點認定,即於本次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正生效後(113年11月15日以後)取得研發成果權益收入者,即適用新制專利成本分攤機制及權益收入分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