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審計部請本院研議改善專利成本及權益收入平衡機制,爰於113年修正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於本院研發成果取得權益收入後,先提撥百分之二十予科發基金或資助機關,剩餘部分優先分配予本院先前已負擔之專利成本後,再依各三分之一比例分配給創作人、創作人所屬單位及本院,促進成本分擔機制的合理化,以達完善專利費用分攤及權益收入分配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