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專利前,發明內容於期刊論文刊登而為公眾得知,在部分國家,得依法於公開事實發生後之一定期間內提出專利申請,而公開之論文內容例外不影響申請專利之新穎性。
前述之一定期間,稱為優惠期。諸如臺灣、美國、日本…等國家之規定,優惠期為一年。
然而,並非所有國家都有優惠期的規定;部分國家因為對於先期公開態樣的認定較嚴格,例如:歐洲及中國,雖有優惠期之規定,但一般期刊論文發表並無法主張適用優惠期,因而會造成發明內容喪失新穎性,能提出專利申請之國家及地區便會受限、影響發明的專利佈局及技術推廣的成效。
同時,因為先期公開之發明,若沒有包含完備的實施例,也容易被潛在的競爭對手設計迴避所申請之發明內容。
因此,基於前述原因,仍建議創作人應於發明內容完備後再提出專利申請、專利申請後再公開發表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