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部門(包括私人營利、非營利機構或團體)之承外計畫
(包括產學合作、委託研究等),得依合約明定支付主持人費及計畫參與人員之計畫執行費,其他優於院內規定之項目亦須於合約內明定。
二、私部門承外計畫合約審查原則:
(一)計畫參與人員是否與廠商有利益關係。利益揭露:
- 填送院方利益揭露表。
- 每年至少向參與學生、助理揭露一次。
- 公開發表(Publication and Presentation)時,需揭露利益關係。
(二)計畫之目標、達成目標所需之經費、時間、空間、人員、設備、儀器是否合理。
(三)計畫是否幫助或影響學術研究,及符合院方三大目標:
成就全球頂尖研究、
善盡關鍵議題上的社會責任、
延攬及培育頂尖人才,
上述由研究人員論述。
(四)合約必須保障學術獨立。
(五)合作研究案合約必須保障在適當時間內公開發表之權利。
(六)合約必須載明中央研究院標誌使用之規範。
(七)合約經所(處)、中心主管依上述審查原則同意後送院,由院方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