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每個技術內涵不同,產業特性差異也大,且外在產業條件隨時變更,因此不同時間點的不同技術移轉案的條件都不完全相同。依據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基本的原則為有償、非專屬授權,授權對象以國內廠商為優先,但在特定的狀況下,仍有協商的空間。一些常見的條件如下:
前期款授權金:
- 簽約後一次支付或分期支付,授權金額擬定考量重要因素為:市場價格、重置成本 (如計畫經費) 以及預期收益 (如未來產品或相關產品之產值)等。
- 相關條件均應由本院技轉經理徵詢創作人建議及廠商意願後,納入相關市場及產業發展因素考量後,草擬條件簽請經院方核准後,由本院技轉經理代表本院與廠商協商。
- 本院進行技轉的目的,不是以尋求本院最大財務收益為目的,而是希望能經由技術移轉將研發成果盡早轉化為產業可用的技術,協助國內產業發展並希望能造福社會。
階段授權金:
若因為技術移轉後,產品開發期程很長,風險大但隨著產品開發進展相關技術價值可以提高(如新藥開發),則可設立不同的階段目標(milestone),約定不同達成階段目標時,分期給付之授權費用。
產品權利金:
- 通常是待產品開發上市後,廠商依銷售總額之特定百分比支付之費用。
- 產品權利金之百分比,通常視產業、產品特性而異。
- 可約定一次性支付,可以較快獲得收入且減少查核成本,但若產品生命週期長或市佔率成長性高,則以銷售總額之特定百分比收取權利金的方式較有利,兩種方式各有優點,與產品、產業特性有關。
專屬授權落日條款:
本院從事技術移轉的目的,主要是希望研發成果能獲得實現或商品化,為避免廠商技轉之目的為阻止其他競爭對手使用,或是不積極進行商品化,因此若是專屬授權,通常會依照原本廠商所提的產品發展計畫,設定各研發階段及產品上市之期限,若廠商無正當理由未能依約進行產品研發,則可依照一定程序將專屬授權變更為非專屬授權之約定,以利本院尋找其他合作伙伴。
本院名稱(商標)使用與權利保護:
為避免廠商濫用本院名稱等與本院有關聯之文字或圖片,契約中均會明定,非經本院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廣告、產品/投資說明等)利用本院、本院之員工、其所屬單位之名稱、院(所)徽、商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大眾認知本院與廠商商業發展之關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