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本院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修正,新增原於我國科學技術基本法及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皆有之「介入權」規定。介入權即於必要情形下,本院得透過單方終止授權或強制被授權對象再授權他人之手段,強制介入原授權案件之權利。
本院得行使介入權之必要情形如下:
- 於研發成果之專屬授權對象,於合理期間無正當理由為有效運用研發成果時,本院得行使介入權。然如本院欲強制被授權對象再授權他人,則以該第三人曾以合理商業條件向被授權對象請求授權,而不能達成者為限。
- 於研發成果之技轉或授權對象,實施研發成果方式有妨礙國安、環境保護或公共安全衛生之情形,本院得行使介入權。
- 於為因應國家緊急危難或增進國家重大利益,而需終止授權或強制被授權對象再授權他人時,本院得行使介入權。惟因此情形而本院須行使介入權時,本院應給予被授權對象合理之補償。
- 於該技轉、授權涉及公告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時,本院得行使介入權。